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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股东大会被质疑区别对待中小股东,相关案件将开庭,律师:存法律真空

红星资本局11月27日消息,曾引发关注的建设银行(601939.SH;00939.HK )被质疑区别对待中小投资者事件,有了最新进展。11月27日,红星资本局从建行中小投资者吴女士处了解到,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通知,原定于12月4日开庭的相关案件将延期开庭,具体时间暂未通知。

今年7月,建设银行2022年度股东大会被质疑区别对待中小投资者。有投资者发文称,只有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主会场,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在另一个会议室看直播。随后,中小投资者吴女士将建设银行投诉至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北京证监局答复“未发现建行股东大会组织安排存在违反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后,吴女士将北京证监局起诉至法庭。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股民维权事务的郝慧珍律师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认为,结合举报人的描述,分析建设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有限制股东选择参加大会方式的嫌疑。是否还有“组织安排存在违反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需要获取更多材料判断或者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

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晓营律师则告诉红星资本局,中小投资者不管在哪里参与股东会,关键是作为股东的权利不能被剥夺,至于以什么形式参与股东会,相关法律规定确实存在法律真空。 

建行股东大会被质疑区别对待

中小投资者只能看直播

回顾这起事件,今年7月11日,有投资者在雪球发文称,6月29日召开的建设银行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场,只有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主会场,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在另一个会议室看直播。上述文章发布后,引发市场关注,有投资者认为建行存在区别对待股东的嫌疑。

发布上述文章的中小投资者王先生(化名)接受了红星资本局的采访。他表示,建设银行于5月11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自己第二天就打电话报名但电话未接通。6月29日到现场后却被告知,主会场没有座位了,只能到另一个会议室看直播。当时一共有多位中小股东被安排到会议室看直播。

看直播的会议室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王先生表示,自己是第一次参加建行股东大会,此前曾参加过某上市银行的股东大会,前十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都是在一起开会,没有遇到建行这种情况。

另一位来自上海的中小投资者吴女士则告诉红星资本局,自己从上海特意赶到北京参加建行股东大会,进入现场后,却被安排到了临时的分会场。吴女士称,工作人员表示,主会场没有位置了,在分会场可以看直播,与主会场同步,投票和表决写到纸上由工作人员转交。 

吴女士对于建行的做法十分不理解,她表示自己在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发布后,就向建行董事会办公室邮寄了参会回执,建行一个多月的筹备后,却最终告知她主会场没有位置。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5月11日,建行发布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其中提到:“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回执(附件2), 并于2023年6月9日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另一位未透露姓名的投资者则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建行办会人员已经向领导反映个人投资者的诉求了,看看明年是否会有进步。

投资者投诉建行区别对待

北京证监局答复后被起诉

股东大会后,吴女士将建设银行投诉至证监会北京监管局。8月4日,北京证监局答复称,未发现建行股东大会组织安排存在违反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因不满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回复,吴女士将北京证监局诉至法庭。起诉书显示,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包括依法确认原告作出的“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3-774号”文件无效。以及责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依法审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阻止中小投资者进入主会场的组织安排,存在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责令其改正。 

吴女士在起诉书中表示:“当天A股股东大会的主会场在建行总行6楼,参会者包括行长田国立在内的几位董事以及汇金等大股东。而包括我在内的数位中小投资者,被安排在3楼临时布置的会议室,只能观看主会场的视频直播,不能连接主会场麦克风跟主会场互动。股东大会的投票和建议被要求手写在纸上,由工作人员转交给主会场。有无转交、怎么转交,我们中小投资者都无权过问,更不要谈参与到公司治理,提出治理意见。”她还提到,建行H股的年度股东大会在香港丽晶酒店的会议大厅举行,现场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包括记者都在一处。其认为,H股和A股的中小投资者也被区别对待了。

11月20日,红星资本局从吴女士处获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将于12月4日开庭。对此,红星资本局致电建设银行投资者关系部门,截至发稿,暂未获得联系。

11月27日,红星资本局从吴女士处获悉,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通知,原定于12月4日开庭的上述案件将延期开庭,具体时间暂未通知。

律师:中小投资者以什么形式参与股东会

确实存在法律真空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股民维权事务的郝慧珍律师向红星资本局表示,通过深入理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郝慧珍律师进一步分析称,结合举报人的描述,分析建设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有限制股东选择参加大会方式的嫌疑。但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是证监会制定的规章。是否还有“组织安排存在违反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需要获取更多材料判断或者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 

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晓营律师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如果建行只是单纯地安排中小投资者通过大屏幕直播的方式参与股东会,这个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只是会议组织不力,安排不周到,但是如果在会议的过程中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阻挠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就涉嫌违反相关法律了。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小投资者不管在哪里参与股东会,关键是作为股东的权利不能被剥夺,至于以什么形式参与股东会,相关法律规定确实存在法律真空。而且公司法鼓励意思自治(编者注:意思自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意志是独立的、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中小投资者可以在投资入股时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进行详细约定,以便全面维护其自身权利。”王晓营律师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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